货车司机发生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但由于被害人身份无法查明,且在公告后无家属前来认领,此种情况下可以由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河南首例由民政部门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告人耿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3月17日19时,新郑人耿某驾驶豫AFV635号厢式货车沿S1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4KM+700M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女青年发生交通事故,该女当场被撞死。后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认定责任之后,公安机关发出了公告,要求该女的亲属前来认领并处理赔偿事宜,但始终无人认领。在案件移送到新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新郑检察院依法向新郑市民政局发放《检察建议书》,建议新郑市民政局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就民事赔偿向法院起诉。新郑市民政局接受了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委托该局社会福利科科长白金安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经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耿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并已履行到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耿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已积极向民政部门交纳赔偿金60000元,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生命权被非法剥夺后死者的近亲属有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但由于其身份无法查明,客观上造成了其近亲属无法行使权利的后果。民政部门作为法定的管理社会救助事业的国家机关,可以代死者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赔偿程序。被害人家属出现后,可直接向民政部门追偿,而不必重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如果家属认为赔偿数额偏低,还可以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种做法的好处有两点:一是可以节省被害人家属将来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的成本,二是由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态度可以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这种制度安排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本案诉讼程序结束后,民政部门将以公告等形式继续向社会寻找死者近亲属处理相关事宜,如果5年后仍然寻找不到死者近亲属,民事赔偿款将会被归入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款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