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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洪波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于东洋提出的原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失费2000元过低,应予增加的请求,因于东洋系9级伤残,原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较为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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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洪波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于东洋提出的原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失费2000元过低,应予增加的请求,因于东洋系9级伤残,原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较为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于东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惠 丽

代理审判员 孟 雷

代理审判员 于 利 军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丽 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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