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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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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

 交通事故可以主张的具体医疗费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列举的“医疗费”,是一种复合的索赔项目,以可能发生的时间顺序作为逻辑编排,实践中常见包括:“门诊费用(急救、急救门诊)”、“住院费用(包括手术费用)”、“确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术后门诊复诊费用”等。

二、各医疗费项目作为原告时的举证要点

1.门诊费用

产生门诊急救费用常见有两种情况:

(一)伤者伤势轻微,送往门诊部门救治后当天或观察一到两天后即可出院,这类被侵权人通常也达不到评残标准;

(二)伤者伤势严重,事发地点离大型医院距离较远,故先行送往最近的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再送至大型医疗机构。

一般来说,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门诊发票(票据)及病历本,且要求:

(一)病历本简单记录了急救或抢救过程;

(二)病历本上登记的救治时间点要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票据)上记载的费用发生时间点基本一致。上述两份证据缺一不可。

2.住院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存在人身损害时,最常发生的就是住院费用了(包括手术费用),伤者(有可能是事故双方都需要入院)因伤势需要送往手术室救治从而产生手术费用,因留院观察及服用药物从而产生住院费用,前述所说费用不包括护理费用,护理费用的举证及计算有其特点,我会在随后的文章中专门论述。因往往上述两种费用都会伴随一起发生,医疗出具发票(票据)时往往也是计算在一起,故而在此一起做出论述。

如何举证证实在事故过程中被侵权人因伤势需要产生了住院费用呢?一般来说,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

(一)正式的住院费用发票(票据)及相匹配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二)记录住院情况的诊断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入院记录(入院证明)、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或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资料。。

在部分特殊的药物,如人血白蛋白,医疗机构不会提供但是主治医生在伤者住院时主治医生建议甚至要求使用的,这时需要伤者家属去外面的药店自行采购了。因为不是医院提供的药物,必然不会出现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上,有时甚至不会出现在伤者的诊断证明资料上,

1.我们肯定要出具药店出具的正式发票(也有可能是票据);

2.提供载明使用了该类药物的诊断证明资料;

3.如果不幸的诊断证明资料里真的没有载明医生使用了或者建议使用该类药物,这时就需要我们去医疗机构申请调取“每日病历档案(也有些医疗机构记录在每日医嘱)”,每日病历档案中会详细记录伤者使用的每种药物,提交载明使用了该类特殊药物的档案用以证实属于必须发生的费用,以求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保险机构代理人通常还会提出“非医保目录上的药物不予赔偿”的观点,就个人观察这个观点得到支持的成功率不会很高。这个问题也引申出了另一种情况:如果是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替伤者垫付了费用的;更有甚者,即便有法院判决载明了垫付的费用金额,去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的,部分保险公司还是会坚持不赔付“非医保目录上的药物不予赔偿”。

3. 确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何谓确定发生,有两层意思:

  (一)即在可以预见的短期内(实践中一般以一到二年左右时间为限);

(二)必然发生的二次甚至是多次手术费用。如粉碎性骨折愈合后的大腿肱骨固定钢钉取出手术,一般会发生于患者出院后的一到两年内,这类伤症就属于必然发生的二次手术。

作为原告代理人,一般需要我们提供载明需要后续治疗的诊断证明资料,来履行我们的举证义务。而提交的诊断证明资料载明的内容有以下要求:要求诊断证明或者是出院证明明确载明什么时间内、因什么手术需要、大致发生多少费用。例如:伤者因内固定手术,术中植入钢钉内固定,需术后一年内返院拆除内固定物,费用约1万元。

根据司法解释,结合上述的具体操作需求,只要有证据证实该费用确定发生,伤者就可以在诉讼时、后续治疗费未发生的情况下,先行主张后续治疗费并得到法院支持了,这也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少数不需要提供相应发票或者收据的。

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要抓住原告提供的后续治疗医嘱用语不清(如医嘱出现“可能需要二次手术”等模糊用词)、后续治疗费用畸高等情况,进行抗辩。但是关于后续治疗费用收费合理性问题,这一点是需要一定的办案经验才能比较准确进行判断,所以如有疑问,不妨多问问身边的医生朋友们(记得付钱哦)。在此,也给保险公司的朋友们说一下,遇到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系单位委托鉴定的结果,如果结果不太过分,也无必要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为鉴定结果很可能不会变化,而且还要承担两次鉴定的费用;当然,如果是为了避免公司内部的合规、尽职风险,请忽视上述那个建议。

4.术后门诊复诊

作为原告代理人,主张术后门诊复诊要求提交的诊断证明资料中明确载明“定期复诊”;同时,主张赔偿时,我们也需要提供相应的病历本以及门诊发票(收据)作为证据。要求比较严格的法院会要求提交的病历本上有与门诊发票日期一致复诊记录或医生医嘱,否则该项门诊复诊费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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